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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PublishTime:2019-09-08 11:25:14


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切实推进科技引领城建设,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为科技型创业企业营造良好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生态化、国际化发展,为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支撑。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组织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评审、推荐、上报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区(市)孵化器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认定和绩效评价结果定期报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经认定备案的区(市)级孵化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已在青岛市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孵化器拥有不同孵化场地时,可集中申请认定,但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且不超过三处,每处面积需大于2000平方米,运营主体须为同一法人主体。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

第七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  平度市、莱西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青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推荐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鼓励市级孵化器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有关资料。各级孵化器都要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报送统计数据等有关资料。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经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孵化器存在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或国家级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统一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考核合格且排序前10%(含)的为A等级、10%至30%(含)的为B等级,其余为C等级;考核不合格的为D等级。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兑现的主要依据。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未参加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不能申请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支持。市级孵化器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将被取消市级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评价期内孵化器自我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连同材料一并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专家评价。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绩效评价意见并公示结果,评价结果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鼓励“走出去”建设离岸(异地)孵化器,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在国内创新资源密集城市建设异地孵化器,服务更多优质创业企业在青对接产业配套资源,实现加速发展。对纳入局区会商建设的离岸(异地)孵化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同等享受市级孵化器有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功能区)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积极对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促进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孵化器整体发展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止。《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字〔2015〕1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2.青岛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附件1

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一级

指标

序号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计分标准

服务

能力

35

1

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从业人员比例(5分)

评价期内接受过创业孵化服务相关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

<50%,0分;50%(含)-60%,2分;60%(含)-70%,3分;70%(含)-80%,4分;≥80%,计5分。最高5分。

2

创业导师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5分)

签约创业导师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值;

评价期内在孵化器内企业接受创业导师指导活动记录。

签约创业导师数与在孵企业总数比值达到10%(含)以上,2分;<10%,0分;

每一次符合要求的活动,计0.3分,最高3分。

3

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数量(10分)

评价期内孵化器为入驻企业组织开展的比赛、路演、沙龙、讲座、培训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数量。

每一次符合要求的活动,计0.5分。

最高10分。

4

统计、总结报告、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报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10分)

评价期内孵化器统计数据、总结报告、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报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非常好,10分;较好,8分;一般,5分;

5

在孵企业数量(5分)

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在孵企业数量≥20,计5分,在孵企业数量<20,0分

孵化

绩效

与社会贡献

6

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器入住企业中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

每备案1家企业,计1分。

7

新增毕业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器的毕业企业数量。

每毕业1家企业,计1.5分。

8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

每认定1家企业,计2分。

9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获得机构风险投资或被兼并收购的在孵企业数量。要求程序合法合规,并完成工商注册信息的股权变更。(增资)

每个案例计2分。

10

获得债权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获得银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在孵企业数量。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以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等为准。

每个案例计2分。

11

吸纳就业人数

评价期内孵化器入驻企业吸纳就业总人数,以期末参加社保人数为准。

每符合条件1人,计0.2分。

12

企业缴税金额

评价期内孵化器入驻企业缴税金额(全口径)。

每纳税50万元,计1分。

创新

发展

 

13

专业孵化器建设

孵化器内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自建或共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能够为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满足在细分产业领域企业集聚度75%以上的标准,计4分,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计3分;共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计2分;

每提供一项有效服务,计0.2分,最高5分。

14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在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数量。

获得青岛赛区行业赛决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分、2分、1分,获得国家行业赛决赛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

单一企业获奖计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

15

上市、挂牌及被并购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在主板、新三板或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数量,被上市公司并购的企业数量。

国内主板上市1家,计30分;

新三板挂牌1家,计10分;

国外上市1家,计10分;

被上市公司并购1家,计5分。

16

企业获得项目立项支持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获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数量(不含普惠性项目)。

国家级每项10分;

山东省级每项5分;

青岛市级每项2分。

17

企业获得科技奖励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在职人员主持或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省、市科技奖数量。

企业或企业在职人员主持或参与的项目获奖,

国家科技奖每项20分;

山东省或青岛市科技奖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分、8分、6分。

18

企业培养高层次人才

评价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在职人员获得高层次人才称号(千人计划、泰山创业领军人才、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家级人才称号)

按照相应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为每人20分、15分、10分。

19

品牌特色工作

评价期内孵化器开展的特色工作,孵化模式在区域范围内形成辐射效应,促进地区创新创业文化氛围营造。

获得国家奖、省级、市级党报党刊、电视台报道的,每篇(次)分别加2分、1分、0.5分;

编制行业协会标准每项5分。


指标说明

 

一、服务能力

1.经过专业培训的从业人员比例

孵化器的从业人员参加创业服务等相关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的人数与孵化器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

2.创业导师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创业导师: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评价期内孵化器签约导师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评价期内在孵化器内企业接受创业导师指导活动记录。

3、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孵化器为入住企业组织开展的比赛、路演、沙龙、讲座、培训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数量。

4、统计、总结报告、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报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指评价期内,孵化器承担的火炬计划或青岛市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数据统计、总结报告及有关数据调查等工作,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5、在孵企业数量

指在孵化器内入驻,并符合《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字〔2015〕18号)规定条件的企业数量。

二、孵化绩效与社会贡献

6、吸纳就业

评价期内,孵化器及入驻企业吸纳就业并参加社保人数

7、企业缴税金额

评价期内,孵化器及入驻企业缴纳的税收总金额(全口径)

8、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器入住企业中新增的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

9、新增毕业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器的毕业企业数量。

10、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

11、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获得机构风险投资或被兼并收购的在孵企业数量。机构包含企业、基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法人和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以增资扩股为主要标准。要求程序合法合规,并完成工商注册信息的股权变更。

12、获得债权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获得银行贷款或者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机构

进行债权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以贷款合同、发债文件、银行进账单等为准。

三、创新发展

13. 专业孵化器建设

孵化器达到专业孵化器标准,能够自建或共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服务。

专业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2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14.创新创业大赛获奖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在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数量。

15.上市、挂牌及被并购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在主板、新三板或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数量,被上市公司并购的企业数量。

16.企业获得项目立项支持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获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数量(不含普惠性项目)。

17.企业获得科技奖励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在职人员主持或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省、市科技奖数量。

18.企业培养高层次人才

评价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在职人员获得高层次人才称号(千人计划、泰山创业领军人才、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家级人才称号)

19.品牌特色工作

评价期内孵化器开展的特色工作,孵化模式在区域范围内形成辐射效应,促进地区创新创业文化氛围营造。

 

 

 

 

 

 

 

 

 

 

 

 

 

附件2

 

青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内容

 

(一)《青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孵化器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4.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

5.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6.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人员学历、职称、职务等)、接受创业孵化服务相关培训的证明材料;

7.创业导师情况表(包括学历、职称、职务等)及证明材料,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

8.拥有孵化资金的证明材料;

(三)在孵企业有关材料:

1.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

2.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3.申请专利或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须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或拥有证书复印件。

4.不少于2个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须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工商变更截屏等可说明投融资发生的材料。

(四)毕业企业有关材料:

1.毕业企业入驻时与孵化器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2.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的通知》(青厅字〔2019〕83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初步拟定了《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2012年8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字〔2012〕76号)(有效期5年),同年11月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青科字〔2012〕8号),2014年11月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2015年4月青岛市科技局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房租补贴实施细则》。通过实施该一批政策,引导和扶持我市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快速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至2018年底,我市累计支持建设孵化器164家、众创空间155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9家、市级孵化器43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77家。孵化器、众创空间已成为我市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

  虽然我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近年来在数量上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总体质量不高,很多孵化器在认定时过于追求企业数量,忽视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的重视和培养。二是缺乏良好的衔接,孵化器、众创空间两类项目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界限模糊,同时随着时间推移,很多扶持政策到期后亟待修订衔接。三是没有管理抓手,孵化器获得一次性认定奖励后,很多民营孵化器没有动力继续维持良好发展,特别是国家级当中,一些较早认定的孵化器规模和水准对比一线城市国家级孵化器的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鉴此,有必要制订更加细化、规范化、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文件,引导和支持我市孵化器进一步提质增效,扩大空间规模,提升服务质量,创新孵化服务模式。

  二、编制过程

  经充分研究科技部《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等政策,学习借鉴国内先进省市(深圳、广州等)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孵化器发展现状,参考往年我市孵化器申报指南等文件,形成《办法》初稿。经联合孵化器协会讨论修改、处内讨论、征求专家意见等多次商讨、修改,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基本思路

  (一)注重上下对应,切实落实好科技部、山东省关于孵化器的认定政策,从项目名称、基本条件等方面均与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保持了较好的衔接对应关系。

  (二)注重提质增效,对孵化器的认定和绩效评价,都弱化了对数量的要求,增加了对企业质量、投融资能力、发展潜力等的考量,提高孵化器培育高质量企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能力。

(三)注重动态管理,增设绩效评价奖励,通过政策引导,规范孵化器发展方向,引导孵化器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同时鼓励支持孵化器申报国家级荣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第一至五条阐述了《办法》的政策依据和管理原则,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定位、基本任务及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孵化器管理中的职责。

  (二)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部分

  第六至九条规定了市级孵化器的认定条件、申请认定所需提交的材料,已经认定流程。

  (三)第三章在孵企业与毕业企业部分

  第十至十三条规定了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条件、备案流程,及动态管理方法。

  (四)第四章绩效评价部分

第十四至十六条,分别阐述了绩效评价的管理、评价程序以及等级分配标准。

  (五)第五章促进与发展部分

  第十七至二十二条规定了强化孵化器后续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品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的失信惩戒制度,要求运营单位对重大变化信息应及时报备。同时鼓励孵化器协会发挥行业管理作用。

  (六)第六章附则部分

  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事项。

点击下载原件:关于征求《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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