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PublishTime:2019-08-30 16:12:34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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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一、 水样的采集
水样的采集其中包括(1)瞬时水样 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就时间和断面而言)采集的单一样品,一般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采取。(2)等比例混合水样 指在某一段时间内,在同一采样点位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3)等时混合水样 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位(断面)按等时间间隔所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
(1) 采样断面 指在河流采样时,实施水样采集的整个剖面。分背景断面、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消减断面等。
(2) 背景断面 指为评价某一完整水系的污染程度,为受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影响,能够提供水环境背景值的断面。
(3) 对照断面 指具体判断某一区域水环境污染程度时,位于该区域所有污染源上游处,能够提供这一区域水环境本底值的断面。
(4) 控制断面 指为了解水环境受污染程度及其变化情况的断面
(5) 消减断面 指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在水体内流经一定距离而达到最大程度混合,污染物受到稀释、降解,其主要污染物浓度有明显降低的断面
二、 地表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
监测断面的布设原则 监测断面在总体和宏观上须能反应水系或所在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各断面的具体位置须能反映所在区域环境的污染特征;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环境信息;同时还须考虑实际采样时的可能性和方便性。
三、 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
(1) 饮用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月至少采样一次。
(2) 国控水系、河流、湖、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
(3) 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
(4) 如某必测项目连续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每年可采样一次进行测定。一旦检出,或在断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现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
(5) 遇有特殊自然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要随时增加采样频次
四、 水样采集
采样前的准备
(1) 确定采样负责人 主要负责制定采样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制定采样计划 采样负责人在制定计划前要充分了解该项监测任务的目的和要求;应对要采样的监测断面周围情况了解清楚;并熟悉采样方法、水样容器的洗涤、样品的保存技术。在有现场测定项目和任务时,还应了解有关现场测定技术。 采样计划应包括:确定的采样垂线和采样点位、测定项目和数量、采样质量保证措施,采样时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和分工、采样器材和交通工具以及需要进行的现场测定项目和安全保证等。
(3) 采样器材与现场测定仪器的准备 采样器材主要是采样器和水样容器。洗涤方法,系指对已用容器的一般洗涤方法。如新启用容器,则应事先作更充分的清洗,容器应做到定点、定项。采样器的材质和结构应符合《水质采样器技术要求》中的规定。
五、 采样方法
(1) 采样器 聚乙烯塑料桶、单层采水瓶、直立式采水器、自动采水器
(2) 采样数量 在地表水质检测中通常采集瞬时水样,在水样采入或装入容器后,应按要求加入保存剂。
注意事项 (1)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的沉积物。(2)采样时应保证采样点的位置准确。必要时使用定位仪(GPS)定位。(3)认真填写“水质采样记录表”,用签字笔或硬质铅笔在现场记录,字迹应端正、清晰,项目完整。(4)保证采样按时、准确、安全。
(5)采样结束前,应核对采样计划、记录与水样,如有错误或遗漏,应立即补采或重采。(6)如采样现场水体很不均匀,无法采到有代表性的样品,则应详细记录不均匀的情况和实际采样情况,供使用该数据者参考。并将此现场情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7)测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和有机污染物等项目时,水样必须注满容器,上部不留空间,并有水封口。
六、水质采样记录表
在“水质采样记录表”中包括采样现场描述与现场测定项目两部分内容,均应认真填写。
水温、PH值、DO、透明度、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浊度、水样感官指标的描述
七、水样的保存及运输
凡能做现场测定的项目,均应在现场测定。水样运输前应将容器的外(内)盖盖紧。装箱时应用泡沫塑料等分隔,以防破损。箱子上应有“切勿倒置”等明显标志。同一采样点的样品瓶应尽量装在同一个箱子中;如分装在几个箱子内,则各箱内均应有同样的采样记录。运输前应检查所采水样是否已全部装箱。运输时应有专门押运人员。水样交化验室时,应有交接手续。每次分析结束后,除必要的留存样品外,样品瓶应及时清洗。水环境例行监测水样容器和污染源监测水样容器应分架存放,不得混用。各类采样容器应按测定项目与采样点位,分类编号,固定专用。
八、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
污染源水质监测点位的布设
布设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
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采样点位的管理
采样点位应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 污 染 物 | 重点保护区域 | 一般保护区域 |
1 | 总汞 | 0.005 | 0.05 |
2 | 烷基汞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3 | 总镉 | 0.02 | 0.1 |
4 | 总铬 | 0.5 | 1.5 |
5 | 六价铬 | 0.2 | 0.5 |
6 | 总砷 | 0.1 | 0.5 |
7 | 总铅 | 0.1 | 1.0 |
8 | 总镍 | 0.2 | 1.0 |
9 | 苯并(a)芘 | 0.00003 | 0.00003 |
10 | 总铍(按Be计) | 0.005 | 0.005 |
11 | 总银(按Ag计) | 0.5 | 0.5 |
12 | 总α放射性 | 1Bq/L | 1Bq/L |
13 | 总β放射性 | 10Bq/L | 10Bq/L |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升(pH、粪大肠菌群除外)
序号 | 污 染 物 | 重点保护区域 | 一般保护区域 | |
1 | pH | 6-9 | 6-9 | |
2 | 色度(稀释倍数) | 医疗机构 | 30 | 30 |
其他排污单位 | 40 | 50 | ||
3 | 悬浮物(SS) | 医疗机构 | 30 | 30 |
其他排污单位 | 50 | 70 | ||
4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20 | 20 | |
5 | 化学需氧量(CODcr) |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医疗机构 | 60 | 60 |
啤酒工业 | 60 | 80 | ||
其他排污单位 | 60 | 100 | ||
6 | 石油类 | 3 | 5 | |
7 | 动植物油 | 5 | 10 | |
8 | 挥发酚 | 0.2 | 0.5 | |
9 | 总氰化合物 | 0.2 | 0.5 | |
10 | 硫化物 | 0.5 | 1.0 | |
11 | 氨氮 | 10 | 15 | |
12 | 氟化物 | 8 | 10 | |
13 | 磷酸盐(以P计) | 0.3 | 0.5 | |
14 | 甲醛 | 0.5 | 1.0 | |
15 | 苯胺类 | 0.5 | 1.0 | |
16 | 硝基苯类 | 1.0 | 2.0 | |
17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 3.0 | 5.0 | |
18 | 总铜 | 0.5 | 0.5 | |
19 | 总锌 | 2.0 | 2.0 | |
20 | 总锰 | 1.0 | 2.0 | |
21 | 彩色显影剂 | 1.0 | 1.0 | |
22 |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 3.0 | 3.0 |
表2(续)
序号 | 污 染 物 | 重点保护区域 | 一般保护区域 | ||
23 | 元素磷 | 0.05 | 0.1 | ||
24 | 有机磷农药(以P计)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
25 | 乐果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
26 | 对硫磷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
27 | 甲基对硫磷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
28 | 马拉硫磷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
29 |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 3.0 | 5.0 | ||
30 |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1计) | 制浆、制浆造纸a | 木浆(漂白) | 0.5 | 12 |
非木浆(漂白) | 9 | ||||
其他排污单位 | 1.0 | ||||
31 | 三氯甲烷 | 0.3 | 0.3 | ||
32 | 四氯化碳 | 0.03 | 0.03 | ||
33 | 三氯乙烯 | 0.3 | 0.3 | ||
34 | 四氯乙烯 | 0.1 | 0.1 | ||
35 | 苯 | 0.1 | 0.1 | ||
36 | 甲苯 | 0.1 | 0.1 | ||
37 | 乙苯 | 0.4 | 0.4 | ||
38 | 邻二甲苯 | 0.4 | 0.4 | ||
39 | 对二甲苯 | 0.4 | 0.4 | ||
40 | 间二甲苯 | 0.4 | 0.4 | ||
41 | 氯苯 | 0.2 | 0.2 | ||
42 | 邻二氯苯 | 0.4 | 0.4 | ||
43 | 对二氯苯 | 0.4 | 0.4 | ||
44 | 对硝基氯苯 | 0.5 | 0.5 | ||
45 | 2,4-二硝基氯苯 | 0.5 | 0.5 | ||
46 | 苯酚 | 0.3 | 0.3 | ||
47 | 间-甲酚 | 0.1 | 0.1 | ||
48 | 2,4-二氯酚 | 0.6 | 0.6 | ||
49 | 2,4,6-三氯酚 | 0.6 | 0.6 | ||
50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 0.2 | 0.2 | ||
51 |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 0.3 | 0.3 | ||
52 | 丙烯腈 | 2.0 | 2.0 | ||
53 | 总硒 | 0.1 | 0.1 | ||
54 |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 | 100 | 100 | |
其他医疗机构及动物医院含病原体污水 | 100 | 100 | |||
55 | 总余氯b(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 | 0.5 | 0.5 | |
其他医疗机构及动物医院含病原体污水 | 0.5 | 0.5 | |||
56 | 总有机碳(TOC) | 20 | 20 | ||
采样频次,监督性监测:地方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年度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加到每年2—4次。因管理或执法的需要所进行的抽查性或对企业的加密监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自我监测:工业废水按生产周期和生产特点确定监测频率。一般每个生产日至少3次。
九、应急监测
(1)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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